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06****069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行审246号 |
| 案号 | (2021)津0104执48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为其员工 孙建琦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津(高新区)社保补缴字[2019]第 124 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于2019年10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被执行人就上述限期补缴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该限期补缴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作出的津(高新区)社保补缴字[2019]第 124 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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