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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6****06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589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5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产品开发合同》、《量产产品价格协议》、《新产品价格协议》;二、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货款金额2,452,764.80元、摊销模具费用2,830,844.7元,合计5,283,609.50元;三、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2,452,764.8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86元(原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常州市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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