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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罗环罚字[201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做好污染防治措施。并处罚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5
    决定机关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