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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7〕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织金县三甲街道干坝村织普一标二工区#2砼拌合站,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立方米/年,已建成投产,检查时未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20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年5月20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50号),截至2017年5月31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1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