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织环罚〔2017〕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织金县双堰街道桂花村织普二标2#拌合站,设计生产能力为8万立方米/年,已建成投产,检查时正在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20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年5月20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47号),截至2017年5月31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1 |
决定机关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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