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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盛唐春华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51697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5民初1859号
    案号 (2016)湘0105执2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盛唐春华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卿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9日的工资共计11650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南盛唐春华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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