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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素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13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996号
    案号 (2016)苏1002执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焦胜海借款本金273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承担自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韩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焦胜海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标准:以本金27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三、原告焦胜海对被告韩岭投资的扬州市三嶺旅游用品厂名下坐落在杭集工业园的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10553、2011010555、2011010554)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扬州庄园日化有限公司、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任士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原告焦胜海通过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焦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其中3000元,由原告焦胜海负担;其余35000元,由被告韩岭负担,被告扬州庄园日化有限公司、江苏江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任士明在被告韩岭不能负担的诉讼费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80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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