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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618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4239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梅与被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梅经济补偿金240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元,予以免交,公告费60。元,由被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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