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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0955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7日14时22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客运监管平台发现浙FM7770车辆存在违规嫌疑,立刻通知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2021年10月27日14时50分执法人员到达萧山机场旅游大巴停车场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夏正飞驾驶浙FM7770普通客车载客10人前往海宁,在检查现场该车驾驶员夏正飞无法出示浙A8C536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FM7770普通客车所有人是海宁市大元公交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沈海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当事驾驶员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租车入围协议、包车合同、派车单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原件、乘客询问笔录原件、当事驾驶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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