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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1〕3120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9日9时31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海宁市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有违法。10月29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孙爱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综合监管平台工单(工单编号:330481********000563)、综合监管平台工单(工单编号:330481********000564)、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派车单复印件、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车辆监控数据记录台账、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车辆监控数据记录台账2、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法人钟晨光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1
    决定机关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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