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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1〕3111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6日5时0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对浙FM295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5月28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邹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浙江省综合监管平台工单信息及研判报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浙FM2950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钟晨光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包车任务派车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元行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