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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30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13日7时04分,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南站中队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平台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DB9672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张凡驾驶属于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ADB9672的小型轿车,载客一人从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平台到余杭双溪,司乘双方互不相识,乘客通过高德叫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司机刚好接到单子,驾驶员张凡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张凡所使用的“携华出行”APP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因此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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