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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30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27日9时28分,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南站中队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东广场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D70355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石宏玉驾驶属于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AD70355的小型轿车,载客一人从火车南站到萧山新街,司乘双方互不相识,乘客通过高德叫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该单已取消,驾驶员石宏玉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石宏玉所使用的“携华出行”APP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因此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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