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攀城管执罚〔2020〕第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5#、6#、25#、26#楼的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乡规划与城乡建设、管理类第13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从轻情节的”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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