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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市染料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 李兴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5359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08)烟商初字第27号
    案号 (2014)福执字第00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5
    发布日期 2014-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市染料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海信用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552985元(计算至2007年10月20日,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二、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顺正里村民委员会对被告烟台市染料化工厂的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市染料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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