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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德清县舞阳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舞阳街道长春村及城山村地段共222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垃圾综合收集站,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建筑面积15平方米),硬化面积939平方米,未硬化碎石地面面积1266平方米。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园地222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城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510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长春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710平方米集体土地;3.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场地平整;4.罚款。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元整(¥:444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2
    决定机关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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