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自然资规罚〔2019〕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县舞阳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德清县舞阳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①于2017年11月起擅自占用洛舍镇砂村村地段4948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道路。碎石地面积49482平方米,目前用于规划二路项目。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11870平方米,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37612平方米。原地类面积为耕地6141平方米,园地17914平方米,林地16244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66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96平方米,建设用地6677平方米。②于2019年4月起擅自占用阜溪街道郭肇村、龙山村、兴山村地段3804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道路。碎石地面积38048平方米,目前用于九号路项目。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32794平方米,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5254平方米。原地类面积为耕地17138平方米,园地1678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6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4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59平方米,建设用地459平方米。③于2018年6月起擅自占用舞阳街道塔山村地段958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道路。硬化面积9584平方米,目前用于无人机跑道。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7144平方米,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2440平方米。原地类面积为耕地5698平方米,园地6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41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35平方米,建设用地2394平方米,未利用地7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洛舍镇砂村村退还违法占用的49482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肆万贰仟贰佰叁拾元整(¥:742230);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阜溪街道郭肇村、龙山村、兴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3804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柒万零柒佰贰拾元整(¥:570720);3.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塔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958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143760);4.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壹拾元整(¥:145671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8 |
决定机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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