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自然资规罚〔2019〕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县舞阳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德清县舞阳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起擅自占用舞阳街道上柏村、山民村地段共345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停车场及公园,其中占用上柏村地段2326平方米,占用山民村地段1126平方米。目前用于上柏集镇停车场、山民村河埠岭停车场和淡坞公园。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49平方米,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3403平方米。原地类面积为耕地1707平方米,园地150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8平方米、建设用地49平方米、未利用地14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上柏村退还违法占用的2326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山民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126平方米集体土地;3.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5178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5 |
决定机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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