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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8****8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4609号
    案号 (2019)闽0802执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许燕红、郑建军、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谢舜、章幼蓉应对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燕红、郑建军、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谢舜、章幼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龙岩力浩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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