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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汉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68****8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3927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3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1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7月30日的利息303903.06元。 二、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林尚春、林萍、谢南山、章幼蓉、谢舜、林奕辉、邓雪银对被告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林尚春、林萍、谢南山、章幼蓉、谢舜、林奕辉、邓雪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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