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谢南山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68****887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802民初1638号 |
| 案号 | (2018)闽0802执27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 发布日期 | 2018-08-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亮、吴秀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复利;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新罗、吴秀玲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将本案抵押物,即被告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登高西路588号(景阳小区)11幢1层16号店面(房屋他项权证为:龙房他证字第220140098号),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谢舜、章幼蓉对被告谢亮、吴秀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谢舜、章幼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亮、吴秀玲追偿。 五、驳回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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