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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南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091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422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1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云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借款本金4933417.93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318647.48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933417.9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30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陈侦淮、陈春钢、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章幼蓉、谢舜应对福建省云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陈侦淮、陈春钢、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章幼蓉、谢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云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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