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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2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柒佰元整(7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