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处罚如下:1、没收已过期的小鹏素香肠149袋,小鹏秘制香干4袋;2、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0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庄景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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