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下城法罚字[2019]第110019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天水中队执法人员在依职权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AU32E2的绿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在在下城区屏风街112号边正在装载工程渣土,该车辆有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未随车携带处置证,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9]第0400447号)。2019年1月28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AU32E2的绿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1月22日9时在下城区屏风街112号边正在装载工程渣土,工程渣土为拆下来的水泥块,该车辆驾驶员现场出示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编号:杭城管运[2019]下城00005。经核实,当事人现场运输工程渣土的车次为1车次,该车辆未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处置证,与准运证要求不符。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中第二次出现该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杭州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3、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运输工程渣土车辆的基本情况。4、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时间、地点。5、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受委托人签名确认。6、2019年1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已办理准运证。7、2019年1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的时间、地点、车辆、车次以及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事实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2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9]第00192号),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城市工程渣土运输的许可法律制度,扰乱了城市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秩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的规定,属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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