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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707****0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3315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邯郸市鑫宝炼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39029.12元; 二、如被告邯郸鑫宝炼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上述货款,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三、原、被告其他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 5095元,由原告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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