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鹤工商处字[2018]4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8
    决定机关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牛晓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