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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600202100165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不含出租车)
    行政处罚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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