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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302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锡民初字第0014号
    案号 (2013)锡执字第00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24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邦华、魏裕桂、陈庆树、颜福星、詹菜蕊、吴红举、吴如跑、潘朝霞、陈洪柯、魏荣花、潘允智、颜元珠、陈庆周、林起铃、黄文卫、张翠娇、石小清、吴昌云、潘朝月、黄坤长、谢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永强、周丽君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2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黄阿铃、福建宝汇实业有限公司、漳州凡川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蛟龙物资有限公司、福建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漳州宝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荣旺物资有限公司、漳州浩然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名满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川安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储源贸易有限公司、漳州泰硕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宝强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协裕物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宝仑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宁贸易有限公司、漳州泰汇贸易有限公司、漳州蛟龙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宝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茂兴食用菌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邦华、魏裕桂、陈庆树、颜福星、詹菜蕊、吴红举、吴如跑、潘朝霞、陈洪柯、魏荣花、潘允智、颜元珠、陈庆周、林起铃、黄文卫、张翠娇、石小清、吴昌云、潘朝月、黄坤长、谢景超追偿。 三、驳回原告洪永强、周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02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合计169402元(该款已由洪永强、周丽君预付),由原告洪永强、周丽君负担18893元,由被告潘邦华、魏裕桂、陈庆树、颜福星、詹菜蕊、吴红举、吴如跑、潘朝霞、陈洪柯、魏荣花、潘允智、颜元珠、陈庆周、林起铃、黄文卫、张翠娇、石小清、吴昌云、潘朝月、黄坤长、谢景超、江苏茂兴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150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洪永强、周丽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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