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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1〕0439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9日11时24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港区中山西路与东方大道交叉口南向500米对浙FJ5C36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徐舟波,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柴油从海陆停车场到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进行调查处理。3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舟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出货单复印件、责令整改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3-2018)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统查证记录1原件、系统查证记录2原件、系统查证记录3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