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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2511710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06日09时35分,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平湖市乍浦镇东方大道与东西大道交汇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波驾驶嘉兴大渡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1912牵引车、浙F.V716挂车,自平湖乍浦装运集装箱货物(家具)至湖州德清,接受检查时当事人胡波出示的浙F.V716挂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核实已被注销。2017年11月06日15时20分,受委托人方冰在浙江省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违章处理中心内出示了车辆所属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6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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