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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35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1965号
    案号 (2017)鲁0303执40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54868.02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及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淄博润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贸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浩、侯杰、宋述强、田茂存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润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贸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浩、侯杰、宋述强、田茂存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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