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毕思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72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天民桥初字第109号 |
案号 | (2018)鲁0105执恢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5-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医疗费92951.18元。 二、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护理费14000元。 三、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误工费6962元。 四、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 五、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残疾赔偿金56676元。 六、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被抚养人生活费15586元。 七、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 八、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九、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交通费100元。 十、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保红鉴定费2500元。 十一、驳回原告怀保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0元,由被告济南尚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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