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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倍尔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德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565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4民初6521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2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8-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倍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尔富(江苏)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3100000元、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江苏倍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尔富(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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