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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倍尔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德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565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4民初782号
    案号 (2016)苏1204执2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倍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堰区通源机械厂支付款项被告江苏倍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堰区通源机械厂支付价款3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270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不需要本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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