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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1〕40331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4日4时34分,浙EA8615(4轴)行经X260(荷禹路)余杭方向K7+46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46吨。7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4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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