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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9〕1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的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因当事人已删除上述语句,故不再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建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