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73****892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民终5238号 |
案号 | (2022)皖0124执16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2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吴凡货款及保证金合计107326元,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分批支付上述款项: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每月支付吴凡50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月底前;余款7326元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3月月底前付清;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吴凡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吴凡,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庐江支行,账号:6217993610017362558);二、如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如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本次买卖合同纠纷就此处理完毕,双方均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如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吴凡即可依据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4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吴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已于2021年6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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