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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梓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975E-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2681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1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9
    发布日期 2018-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 2、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杰律师代理费9500元。 3、驳回原告史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90元,由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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