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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梓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975E-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682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1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居永泉支付本金1428663元、合同期内利息42748.59元及逾期利息(以14286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居永泉支付律师费24000元。 三、被告江苏天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居永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92元,由被告天瑞金融公司、天瑞财富公司承担22623元,原告居永泉承担156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居永泉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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