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10****87X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终20430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9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9618283】。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6民初13565号主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黄健松资金80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从2017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健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6元,保全费4636元,由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20430号主文: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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