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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