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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老妈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MA****KM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终2792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2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老妈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20000元; 二、被告沈阳老妈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水费9718元、电费1363.6元; 三、被告沈阳老妈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费损失11031元; 四、被告沈阳老妈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滞纳金(以10000元为本金,期间分别自2018年3月17日、2018年6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水电费滞纳金(以11081.6元为本金,期间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沈阳金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沈阳金江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沈阳老妈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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