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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环罚字[2017]3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安峰管业有限公司擅自进行PE复合管的生产加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7]321号被处罚人:宁波安峰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4D2F0L(1/1),法定代表人:楼安昌,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园区。我局于2017年9月8日对被处罚人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PE复合管的生产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9月8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工业园区,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PE复合管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挤出成型线2条,以及其余辅助设施若干。生产工艺为聚乙烯→挤出→冷却→成品。冷却水经循环使用,未发现外排行为。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有: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9
    决定机关 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