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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治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89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287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1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款4646345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6元,由被告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865元,余款81元由原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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