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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治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89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望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望执字第00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7
    发布日期 2016-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共计6902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分六期支付,于2015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第一期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三期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四期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五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六期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90200元。被告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按时足额支付至原告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望城支行,账号:800083266608014,或者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可同时要求:1、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原告放弃的利息88485元;2、被告就所有未付款项总额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债权强制执行,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 三、原告收到被告的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共计300000元)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应协助法院工作人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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