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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晋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901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朝民(商)初字第41471号
    案号 (2017)京0105执29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8
    发布日期 2018-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泰和瑞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店支行贷款本金四千三百二十万元及利息(自二OO九年十月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点九四九八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王亚平、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北京泰和瑞利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亚平、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泰和瑞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万七千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泰和瑞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亚平、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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