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晋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901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6号 |
案号 | (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001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日期 | 2016-08-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琼海时达渔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琼海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670125.45元及利息、罚息[计算办法:1、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42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2、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1684125.4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3、2015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1670125.4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以上计算利息、罚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20%,年利率为7.83%,借款展期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为在本协议约定的展期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限被告琼海时达渔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琼海市支行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卢传安对被告琼海时达渔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卢传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琼海时达渔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杨昌美对被告卢传安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8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琼海时达予以有限公司、被告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卢传安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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