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4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米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米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决定给予杭州米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9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赵庭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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