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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沃尔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231****66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02执4771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恢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9-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消费本金1145826元、利息1,623.53元、费用及滞纳金5729.13元,并以1145826元为本金,支付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弋华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将被告陈弋华所有的抵押物(车牌号为闽FKQ630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笑贞、泉州沃尔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弋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笑贞、泉州沃尔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弋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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